铁力市人民法院文件
铁法发【2013】7号
关于印发《铁力市法院十项通报制度》的
通 知
各庭、局、科、室、队: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高院十项规定,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我院建立十项通报制度。现将《铁力市法院十项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铁力市法院十项通报制度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高院十项规定要求,为推进法院从严管理,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建立督查、纪律作风、纪检监察、案件审判质效、请销假、车辆管理、机关考勤、值班值宿、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奖惩、信访等十项通报制度。通过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形式,发现问题随时通报;根据问题的性质,通报由重到轻划分三类;通报对象为本院各庭、局、科、室、队;通报采用统一格式。通报下发后,责任部门填写《通报情况通知单》报政工科,政工科负责通报结果运用。
一、通报内容和类别
(一)督查通报
一类:
1、对本院领导、上级法院及各级政法委、人大督交办事项没办说办、顶着不办或办理结果明显错误;
2、督查工作被上级法院通报的。
二类:
1、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按要求办结督交办事项的;
2、办理督交办事项泄密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类:
1、未及时报告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的;
2、书面报告不规范,交办机关、领导提出批评的。
(二)纪律作风通报
一类:
1、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
2、干警工作期间午间饮酒和工作期间进行娱乐性活动的;
3、纪律作风被上级法院、纪检部门等通报的。
二类:
1、擅自聘用、借用临时工作人员的;
2、对院里组织的重大活动未按要求参加的;
3、下基层工作办私事、变相勒卡的;
4、在考试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三类:
1、工作时间以外饮酒不报告的;
2、参加会议、活动违反纪律的。
(三)纪检监察通报
一类:
1、部门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违法违纪构成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
3、违反“八条禁令”的;
4、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5、违法违纪被上级法院、有关部门通报的。
二类:
1、工作作风粗暴、态度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
2、投诉率高的部门或个人;
3、违反接待当事人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类: 违反开庭纪律(开庭时一律不允许带手机、随意走动)、着装不整齐的。
(四)案件质效通报
一类:
1、案件经评查,得分在60分以下的;
2、案件被上级法院更审改判的,部门更审改判超出上级法院规定指标的;
3、因案件质量问题被上级法院通报的;
4、案件未提交审管办评查就下判的;
5、主管副院长对案件有签批意见,不按主管副院长意见办的;
6、拒不执行审委会决议或者错误执行审委会决议的;
7、经评查认为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
8、卷宗不按期归档的。
二类:
1、案件经评查,得分在60分-70分的;
2、案件被本院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的;
3、案件未经合议或擅自改变合议庭意见的;
4、应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而不提交的;
5、案件结案率(执行率)、调解率等达不到指标的;
6、不及时将案件卷宗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监督庭评查的。
三类:
1、案件经评查,得分在70分-80分的;
2、对交办案件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3、案件超审限的;
4、案件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影响的(经查案件无质量问题的除外)。
(五)请销假通报
一类:
1、干警不请假,旷工一日以上的;
2、超假两日以上未履行续假审批手续的。
二类:
1、因事不能参加集体活动(包括各种会议),未经主管副院长批准的;
2、因事、因病不能上班,不能参加集体活动,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包括各种会议)。
三类:
1、党组成员请假未经院长批准的;
2、超出规定享受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的;
3、请假1天以上或不能参加集体活动(包括各种会议),未填写《请销假审批单》的;
4、假期届满回到工作岗位的,未及时销假的;
5、干警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本人年度休假天数的;
6、事假超过10天的,病假超过30天的。
(六)车辆管理通报
一类:
1、节假日私自动用法院车辆的,确需出车,未经院长批准的;
2、出车前不检查,不能保证车况良好,造成事故的;
3、酒后驾车的;
4、非因工作需要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失的。
二类:
1、车辆出本市驾驶员未填写《长途审批单》的,用车人未在《出车单》上签字的,且院长未签字的;
2、如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填写的,未与主管领导请示批准,就出车的,但事后也未补填《出车单》的;
3、各庭(室)干警有事用车,未经办公室批准,就用车的。
三类:
1、驾驶员不严格遵守岗位纪律,疲劳驾驶,不遵守交通规则的;
2、外单位用车、借车,不经院长批准,就借用的;
3、所派车辆行车日志中不签字的。
(七)机关考勤通报
一类:
1、法院人员不参加上下班人脸识别考勤的;
2、庭室人员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每年累计12次的;
二类:
1、替他人打卡、办公时间不请假外出办私事,或者在请销假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领导审批的; 2、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每人每月累计4次的。
三类:
1、干警不能录入考勤未提前填写审批单的;
2、干警工作时间外出未经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院领导批准的。
(八)值班值宿通报
一类:
1、值班值宿期间脱岗、漏岗、饮酒、赌博或进行娱乐性活动的;
2、违反机关安全保卫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3、遇紧急情况未及时向院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的;
4、值班值宿人员把其他非本院人员带到值班室逗留或留宿,出现丢失物品的。
二类:
1、值班值宿人员交接班不及时、不认真履行值班值宿、执勤职责的;
2、双休日、节假日值班不及时到岗到位的;
3、随意倒班或让外单位人员替班的;
4、值班值宿人员不认真做好值班值宿记录的,或无值班记录的。
三类:
1、因故不能按时到岗值班、值宿,未提前向带班领导请假,自己安排换人,也未通知办公室的; 2、对每个楼层及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不到位的;
3、值班值宿人员不爱护值班室的各种办公设备,室内卫生不整洁的;
4、值班值宿期间接到外来电报信函、反映的情况及公务电话情况,记录不详细,也未及时通知汇报的。
(九)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奖惩通报
一类:
1、凡是在《铁力市法院绩效目标考评细则》中一票否决的;
2、完不成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的;
3、在完成目标中造假的。
二类:
1、在完成目标工作中,没有措施和办法,不努力去沟通、协调的;
2、干警队伍没有上进心,等、观、望思想严重的;
3、干警争先创优意识不强的。
三类:
1、完成目标总结、汇报不清的、卷宗不整洁的;
2、没有按照要求上报考评材料的;
3、对完成任务的基础材料装订不齐全、不合格的;
4、对考评小组检查、考核等工作不尊重、不支持的。
(十)信访通报
一类:
1、集体进京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2、个人进京上访冲击会场、散发传单、拦截领导车辆等造成重大影响的;
3、省、市重要会议期间集体到会上访;
4、对信访工作顶着不办,放任信访问题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5、信访工作被上级法院通报的。
二类:
1、集体进京或到省、市领导机关及领导驻地和省、市重要会议期间到会上访的;
2、个人到省、市上访造成重大影响的;
3、对信访工作不重视,摆不上位置,对信访问题处理不及时的。
三类:
1、个人进京上访的;
2、集体到本院上访的;
3、个人到省、市领导机关上访的;
4、在院长集体接待日上访案件数量最多的部门或个人。
二、行使通报权的责任部门督查通报、纪律作风通报、纪检监查通报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案件审判质量通报由审监庭负责;请假销假通报、机关考勤通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奖惩通报由政工部门负责;车辆管理通报、值班值宿通报由办公室负责;信访通报由信访办负责。
三、通报结果的运用凡被通报的部门和干警,首先必须写出情况说明,并在干警大会上做出检讨。同时,根据通报类别和次数对各部门及干警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部门被通报
一类:通报三次,取消年度评优资格,部门负责人调整工作岗位;四次以上,部门负责人引咎辞职。通报内容涉及审判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等一票否决项的,取消部门年度评优资格,不受通报次数限制;问题情节恶劣、影响极大、后果严重,部门负责人岗位调整,不受通报次数限制。
二类:通报四次,取消部门年度评优资格,部门负责人调整工作岗位。案件质量问题、涉法信访问题违纪问题性质和后果严重的,部门负责人岗位调整,不受通报次数限制。
三类:通报五次,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2、干警个人被通报
一类:通报二次,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及晋职晋级推荐;通报三次,涉及案件质量的人员停止办案权。通报内容涉及受到纪律处分等一票否决,不受通报次数限制;通报内容涉及政法人员辞退等纪律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二类:通报三次,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及晋职晋级推荐;通报四次,涉及案件质量的人员停止办案权。
三类:通报五次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及晋职晋级推荐。
3、通报连带责任干警被通报的,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连带责任,一并予以通报;部门被通报的,除通报部门负责人外,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一并予以通报。
四、通报发送范围通报结果报送院党组、各庭、局、科、室、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