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机关上下班考勤管理,强化机关纪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上下班考勤采取人脸识别机录入方式进行。
第三条 每天每人人脸录入四次,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7:30至8:00;11:00至11:30和13:30至14:00;16:30至17:00.
第四条 除人脸识别系统故障特殊原因外,8:00以后和14:00以后录入视为迟到,11:30和17:00前没有录入视为早退,11:30前未录入视为旷工半日,17:00以前或全天未录入视为旷工一日。
第五条 干警不能录入考勤应提前填写审批单,按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于当日报政工科备案。当日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按照第四条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干警工作时间外出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院领导批准。由政工科建立《干警工作时间外出登记簿》,注明外出事由、预计返回时间及领导审批意见。
第七条 政工科负责人脸识别考勤情况、工作时间外出情况检查和通报。
第八条 迟到、早退、擅自离岗1次每人扣0.2分,全年累计超过12次的,取消全年评先选优资格;庭室人员每累计12次,扣庭室2分。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30天的,取消全年评先选优资格。无故旷工2天以上的,取消全年评先选优资格。
第九条 临时聘用人员按此考勤制度执行,不参加评先选优,违反本规定每月3次以上的和全年累计12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