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机关病、事假、休假、因公出差管理,按照公务员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请假范围
因事、因病不能上班,不能参加集体活动(包括各种会议)或按规定享受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的。
第二条 请假批准权限
1、中层副职及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在1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正职负责人批准;请假时限1-2天的(含1天)由主管院长批准;请假时限3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
2、中层正职负责人请假在1天以内的(含1天)由主管院长批准;请假时限2天以上的由院长批准。
3、党组成员请假的,由院长批准。
4、不能参加集体活动(包括各种会议)的,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条 请假1天以上或不能参加集体活动(包括各种会议)的应填写《请销假审批单》,经批准后报政工部门备案。
第四条 政工科要建立《请销假登记簿》备查。
第五条 假期届满回到工作岗位的,应及时销假。
第六条 结果运用
1、按参加工作年限,干警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本人年度休假天数,不享受干警年休假或取消次年干警年休假。
2、干警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病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不含年休假),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晋职晋级推荐。
3、干警不请假或未履行请假审批程序,请假期满,不能及时销假、续假的,均按旷工处理。旷工1-3日以内的,通报批评;4-15日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15日以上的或年度累计超过30日的,予以辞退。
4、政工科负责对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