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保证法院用车,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院车辆使用管理,由办公室协助院长统一负责,公务用车由院里按科室配备使用。院里有大型活动用车,在不影响业务部门办案的前提下,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第二条 节假日除工作需要以外,不准动用车辆。确需出车的,必须经院长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三条 必须保证公务用车安全,保持车况完好。出车前要检查车况是否良好,确保安全。完成出车任务后要清洗车辆,检查车况,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保证次日正常安全出车。要勤保养,勤检查,勤维修。
第四条 车辆出当地由驾驶员填写《长途审批单》,申请用车人在《出车单》上签字,然后由院长签字。如不填写按私自出车处理,发生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己负责;节假日出车应到办公室填写《出车单》;如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填写的,应与主管领导请示批准后,方可出车,但事后要补填《出车单》,以便核算驾驶员用油量及过路费。
第五条 驾驶员要填写行车日志,然后由用车人签字,于每周末交到办公室,统计存档。
第六条 各庭(室)干警有事用车,由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请示统一安排。
第七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岗位纪律,不准酒后驾车,不准疲劳驾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用车安全。
第八条 外单位用车、借车,需经院长批准,并由批准人在所派车辆行车日志中签字,出现事故由用车人及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非因工作需要造成事故或车辆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工作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条 本院在编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关险种保险。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必须持相关手续到指定地点进行。
第十二条 驾驶员过路、过桥费及车辆用油必须在每月月末以《行车日志》和车辆里程表为准进行核销。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