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充分调动各庭(室)及全体干警创新、务实、高效的工作积极性,高质量完成每年市中院对我院绩效考评任务和本院的绩效考评目标,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考评对象
各庭(法庭)、局、科、室、队全体人员。
二、 考评内容
1、各庭(室)职能作用发挥情况;
2、各庭(室)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院党组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 考评办法
(1)以《市法院对各项基层法院2013年度主要工作绩效考评内容》为考核依据,以各庭(室)年终考核得分在全市21基层法院中的排序为三个等次:第1-5名为一等,第6-16名为二等,第17-21名为三等。(2)以本院的绩效考评为考核依据,以各庭(室)年终考核得分在全院16个庭(室)中的排序为三个等次:第1-3名为一等,第4-13名为二等,第14-15名为三等。
四、 奖惩
为表扬先进,惩罚后进,庭室年终目标考核成绩列入全市法院系统排名前五位的,评为优秀庭室,干警有评先选优资格且院党组优先考虑提拨重用;对列入全市法院系统排名后五位的庭(室)实行一票否决,干警没有评先选优资格且院党组不考虑提拨重用。庭室年终目标考核成绩列入全院排名前三位的,评为优秀庭室,干警有评先选优资格且院党组优先考虑提拨重用;对列入全院排名后三位的庭(室)实行一票否决,庭室负责人实行岗位轮换。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