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法院审理“拒执罪”刑事自诉第一案

发布时间:2016-09-07 15:21:12


    9月7日,铁力市法院审理了本院首例由自诉人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经查,自诉人石某某与被告人沈某某、史某某(沈某某妻子)因木材买卖发生木材欠款纠纷,石某某起诉至铁力市法院,法院判决沈某某、史某某给付原告木材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石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铁力市法院将二被告人位于大庆市的楼房予以查封、评估、拍卖,后作出裁定将此楼房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自诉人石某某所有,并在房产管理机构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二被告人在自诉人为其提供租赁房屋的同时拒不倒出房屋。自诉人认为沈某某、史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提起刑事诉讼。

    庭审过程中,刑事自诉人石某某出示了相关证据,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当庭表示悔罪,表示房屋现在已经倒出,并一定尽力筹措款项给付自诉人35万元余款,履行庭前达成的和解协议。主审法官刘铁军对二被告人进行释法教育,他教育被告人要对法院生效文书所具备的法律效力有正确的认识,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具备强制力的,希望他们能吸取教训。

    此案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铁力市法院审理的由申请人以“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第一案。该案的立案受理和开庭审理,不仅有效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同时也对铁力市法院今后的审判、执行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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