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法院“拒执罪”刑事自诉第一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6-09-15 13:10:52




    9月14日上午,铁力市法院对首例由自诉人起诉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自诉人石某某与被告人沈某某、史某某(沈某某妻子)因木材买卖发生木材欠款纠纷,石某某起诉至铁力市法院,法院判决沈某某、史某某给付石某某木材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石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铁力市法院将二被告人位于大庆市的楼房予以查封、评估、拍卖,后作出裁定将此楼房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自诉人石某某所有,并在房产管理机构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二被告人在自诉人为其提供租赁房屋的条件下拒不倒出房屋。自诉人认为沈某某、史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提起刑事诉讼。

    此案于9月7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刑事自诉人石某某出示了相关证据,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当庭表示悔罪,表示房屋现在已经倒出,并一定尽力筹措款项给付自诉人35万元余款,履行庭前达成的和解协议。

    铁力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史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二被告人认罪悔罪、且已主动倒出房屋、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包括迟延履行利息),且自诉人已表示谅解。故判决沈某某、史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沈某某、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此案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铁力市法院审理的由申请人以“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第一案。该案的立案受理和开庭审理,不仅有效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同时也对铁力市法院今后的审判、执行工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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