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法院执行专刊刊发《铁力市法院“拒执罪”刑事自诉第一案》

发布时间:2016-11-18 10:57:09


    10月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刊对《铁力市法院“拒执罪”刑事自诉第一案》进行刊发,并报省政法委。此案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铁力市法院审理的由申请人以“拒执罪”提起刑事自诉的第一案,也是我省“拒执罪”刑事自诉第一案。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史某某(沈某某妻子)因木材买卖发生买卖合同纠纷,铁力市法院判决沈某某、史某某给付石某某木材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执行过程中,铁力市法院对二被告人所有的一处房产予以查封、评估、拍卖,在拍卖未能成交、石某某同意接收的前提下作出裁定将此楼房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石某某所有,并在房产管理机构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二被执行人在石某某为其提供租赁房屋的条件下拒不倒出房屋,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石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报案,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石某某故提起刑事自讼。

    该案于9月7日进行了公开审理,铁力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史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二被告人认罪悔罪、且已主动倒出房屋、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中所约定的义务(包括迟延履行利息),且自诉人已表示谅解。故判决沈某某、史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沈某某、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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