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上午,铁力市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件,被告人杨某某(系民事案件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处置一民事案件中原告申请扣押的财产。
案件始于2014年8月,铁力市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追偿权纠纷将铁力市某家俬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后铁力市法院依原告公司申请做出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公司厂房内价值187万元(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机器设备进行查封,并告知被告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予以就地扣押,不得转让、出售、转移,允许使用。2014年10月,铁力市法院做出民事调解书,其中规定被告公司给付原告公司代偿款及利息共计1,594,140.86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铁力市法院在同月向被告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而后,被告人杨某某将法院查封、扣押的机器设备运至山东某地,后因未支付租金,将机器设备抵偿给周某,被周某转卖,致使人民法院的裁定无法执行。
法庭对杨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在法庭辩论和各方陈述等环节中,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官充分遵循“以庭审为中心”的庭审理念,对事实展开了全面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合议庭将对本案评议后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