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法院典型刑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19-03-12 11:17:28


案例一:

    【案情简介】盗窃罪:2016年10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宝某骑摩托车来到铁力市铁力镇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某某”化妆品店,从窗户进入店内,盗走人民币200余元及阿胶膏、无限极保湿水等物品。被盗物品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人民币781元;2016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宝某驾驶轿车再次来到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某某”化妆品店,从窗户进入店内,盗走阿胶膏、无限极眼霜等物品。被盗物品经物价部门认定,价值人民币1 102.50元。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宝某在铁力市桃山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宝某盗窃犯罪2起,盗窃款物合计人民币2 083.50元,被盗物品及现金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被害人。

    【裁判结果】被告人宝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案例二:

    【案情简介】抢劫罪:2017年1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途经某小区时,发现被害人陆某某一人独自行走,其尾随被害人至某饺子馆西侧胡同,将陆某某截住,以言语相威胁,强行将陆某某包内人民币312元抢走。被告人冯某某于2017年11月29日在铁力市某超市附近被铁力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被告人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被告人冯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三年重新犯罪,属累犯,从重处罚。)

案例三:

    【案情简介】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仍帮助他人从银行账户内取现,并从中分得好处费。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2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帮助取现12次,取款金额共计207 000元,其获得好处费10 000元。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麻岗镇茶亭新村被茂名警方抓获。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 000元,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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