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关键,也是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民富则国家盛。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选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各项工作的大局,人民法院更应该服从并服务于这个大局,发挥职能优势,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保障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是当前法院工作的重大政治任务,更是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特殊机遇。
要做好服务新农村建设这篇大文章,就必须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准确、及时地运用法律手段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依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在更广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上,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把农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的新农村。新农村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家自上而上的中心工作任务,这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发挥审判职能,针对服务新农村建设开展工作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积极服务于经济建设,促进农村生产的发展。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和增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妥善处理好涉农经济纠纷案件,提高各类村镇企业的依法经营水平;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涉及农业科技推广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案件,服务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积极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农民生活宽裕。妥善处理好各种涉农债务、合同以及土地使用权等纠纷,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及时审理好各类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收或征用、农副产品购销等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农业生产秩序,保护各种形式的规模经营。积极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建设整洁村容。依法审理好涉及水利、交通、绿化等公共设施和村庄规划的案件,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审理好涉及农村生态建设、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案件,促进农村环境优化。积极服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农村民主管理。依法审理好涉及村务公开等农村民主管理的案件,严厉打击破坏选举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积极促进农村和谐,倡导健康文明乡风。在婚姻家庭纠纷、社会邻里纠纷等案件上,要制止家庭暴力、遗弃老人、不尽赡养义务等不道德行为;要倡导婚姻自由,反对封建婚姻;要互相帮助,严守诚信,反对欺诈、骗取。依法审理好婚姻、家庭暴力、继承、赡养等案件,倡导婚姻自由、尊老爱幼、相互扶助的传统美德,妥善处理好邻里纠纷,倡导互相尊重、相互帮扶的和谐农村新风尚,形成农村文明向上的社会风貌。
(二)创新方式方法,认真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
一是研究发案特点和规律,及时化解各类纠纷。注重了解和研究农村情况,不继总结审判经验,克服被动办案,扩大办案效果。春季秋季,建房集中,相应的宅基地和相邻关系案件增加,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审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农忙时节,加强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农闲时节,协助乡镇、村委会办讲座、提供咨询、引导农民学科学、学知识,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
二是进一步完善案件流程管理。实行快速排期、快速审理、快速执行的工作模式,推行巡回法庭、假日法庭制度,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实行接待、立案、审批等起诉手续“一站式”服务,坚持当日起诉当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需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充的内容。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切实保障农民的诉讼权利。真正让农民打得起官司。特别是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以及农民工追讨工资、工伤抚恤等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减、缓、免交诉讼费用,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问题。
三是加强诉讼指导。对文化水平较低、诉讼能力较弱的农村当事人,应加强诉讼指导,提示诉讼风险,以使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在法院、法庭醒目位置向群众公开受案范围、受理条件、办案程序、收费标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举证须知、诉讼风险的提示等,对农民当事人实行诉讼引导制度;设立便民联系箱,收集社情民意,力所能及地解决当事人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高龄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设置专座,体现了人民法庭人性化的关怀;聘请人民调解员,加强诉调衔接,参与法庭案件调解,发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作用。
(三)加强诉讼调解,力促案件案结事了
审结各类涉农纠纷案件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办案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实行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判前调解相结合,提高办案效果,依法平衡和调处人民内部矛盾,消除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与乡镇党委、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处纠纷、维护农村和谐方面的作用,将一些涉及家庭纠纷和农村邻里纠纷的案件,先行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村镇基层组织以及当事人信任的相关人员等进行调解,完善多渠道解决争端的机制,把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和解等方式相衔接。
(四)增强法治宣传力度,为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法律资源丰富、直接适用法律进行司法活动的优势,选择贴近农民群众、涉及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典型案件,通过法官进村、公开审判的以案释法、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趣味性、导向性,增强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结合普法工作,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利用节假日,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解答群众问题;引导百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教育人民群众依靠党和政府解决矛盾、依靠司法解决纠纷、依靠法律维护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护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自觉性。
(五)强化内外监督,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坚持向改革要质量,着力解决影响案件质效的突出问题;坚持向管理要质量,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加强案件质效评查和分析,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向考核要质量,建立严格考核制度,加强日常考核工作,重点突出法官业绩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和法官的切身利益挂钩,充分发挥考核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找准司法工作的准确定位,适时调解工作部署,立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完善服务措施、改进服务态度、拓宽服务范围上下功夫、使审判工作更好地适应和满足发展的需求。进一步提高服务效果,坚持依法服务,以优质、高效服务为目标,在案件处理上,坚持做到快审、快判、快执,并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做法,确保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要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评议工作等形式,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审判权依法行使。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确保人民赋予的审判权用于为人民服务。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人民法院面临着新形势的机遇和挑战,人民法院工作的好坏,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法律素质的提升,进而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历史使命的顺利完成。人民法院必须转变观念、克服困难、开拓创新,不继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为新农村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