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法院典型刑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0-06-15 09:54:32


    盗伐林木罪:

    【案情简介】

    1、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为自家用烧柴,找到被告人宋某、候某某、孙某某帮忙去山上砍伐烧柴,四人驾驶王某甲家农用四轮车,携带油锯、大斧等作案工具,来到双丰林业局向阳山经营所66林班盗伐落叶松枯立木等林木,并将伐倒的林木截成数段后使用农用四轮车运回王某甲家中,劈成木柈用做烧柴。经鉴定,盗伐的人工落叶松过火枯立木和人工落叶松风倒过火枯死木共计77株,立木蓄积9.4857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 349.58元。

    2、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擅自为在双丰林业局向阳山经营所其承包的农田地里搭建便桥,与被告人宋某、王某乙来到双丰林业局向阳山经营所41林班,王某甲使用油锯将6株落叶松伐倒并截成两段,宋某将伐倒林木上的枝丫打掉,与王某乙一同用钢丝绳将树段固定在农用四轮车上,王某甲、王某乙多次驾驶农用四轮车将树段运到农田地里搭建便桥。经鉴定,盗伐的落叶松活立木共计6株,立木蓄积2.234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 477.98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盗伐林木立木蓄积11.7205立方米;被告人宋某参与盗伐林木立木蓄积11.7205立方米;被告人候某某、孙某某参与盗伐林木9.4857立方米;被告人王某乙参与盗伐林木立木蓄积2.2348立方米。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4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候某某、孙某某、宋某于2019年4月16日分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乙于2019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被告人宋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被告人候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被告人孙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被告人王某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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