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法院首开2万元罚单 处罚两名虚假陈述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0-06-30 14:25:15



    近日,铁力市法院针对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开出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施后首例“罚单”,李某、滕某因虚假陈述各被罚款1万元。

    2020年6月,铁力市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滕某、黑龙江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诉称,被告滕某以某建设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的名义因建设工程需要先后向其借款共计38万元,2014年12月18日滕某为原告出具总借据,借款人处盖有公司项目部公章,滕某以该项目部负责人身份签字。滕某辩称,承认借款事实,借款数额和约定利息正确,同意承担还款责任,但没有能力偿还。某建设公司辩称,对38万元借据不认可。

  在庭审中,原告李某举证2014年12月18日借据,李某、滕某明确陈述该借据是2014年12月18日在李某经营的洗浴中心出具,但经被告某建设公司申请调取某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显示,滕某因伪造印章于2014年7月2日至2015年2月2日在该监狱服刑,李某、滕某二人在上述借据的形成时间、来源上明显作了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同时该行为严重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民事制裁。

    法院审理认为,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本案原告李某、被告滕某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李某、滕某作出各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2020年5月1日新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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