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难”现状、原因及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2-02-10 08:58:58


    目前执行难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而民事执行案件复杂、多样,往往一个民事案件到执行阶段时,是矛盾升级到最激烈的时候。所以每一个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都是不尽相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民事执行难归结为四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1。这四个“难”准确的概括了当前民事案件难以执行的现状。而产生这四“难”的原因有很多,有社会原因,也有我们在体制和制度上的原因,更有我国关于执行法律不健全的原因,以及我们在自身队伍建设上的原因。这种种原因纠结之下,就形成了我国目前民事执行的大难状况。而如何研究解决这些制度、体制,以及种种不利于我们工作的欠缺就成为当前工作的重心。在对策方面,积极、努力的促成的执行法律的完善,改革旧的制度、建立新的具有新式思维的制度,摒弃老的执行思维、开拓新式的执行理念,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的力度,在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上加大力度,这些举措无疑都会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民事案件执行难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民事执行难归结为四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形象、准确的概括了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状。

(一)被执行人难找

被执行人难找是困扰执行的重要问题之一,一般占执行案件的50%左右。有些案件在开庭审理之前,被执行人的下落就不十分明朗,有的是外出打工,有的是故意躲避债务,此种情况下在缺席审理之后,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寻找就成为执行工作的首要,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造成了整件案件执行的停滞。虽然执行人员在这时仍然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去“围追堵截”被执行人,促成一些执行案件的执结,但仍有一部分案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财产难寻

被执行人的经济情况大多都是十分困难的,少数经济条件好的也多数会想法设法隐藏财产,或拒不执行应该给付的钱款。在这些情况之下,执行人员就要投入很大的精力,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去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大多数情况下,被执行人生活困难,仅有的财产就只有房屋而已,这就对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阻碍。毕竟案件的执行也要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生活因素,否则又会出现新的问题。

(三)协助执行人难求

虽然国家对法院执行工作给予极大的重视,要求有关部门作为联动单位,形成联动机制,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但是仍会有很多的职能部门在执行人员要求配合工作的时候考虑到自身单位担责、害怕得罪与案件相关的当事人,故意不配合执行人员工作。这些职能部门没有形成一种社会责任意识,对法院执行工作有着种种的不理解和曲解,这给法院执行工作设置了新的障碍。

(四)应执行财产难动

有许多被执行人有能力给付申请人的欠款,但是由于债务形成的原因,如交通肇事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等案件,本身被执行人对申请人便怀有怨恨,所以总是以种种理由拒绝执行,特别是执行人员将要对其财产进行执行时,有许多当事人便会安排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与执行人员对抗,阻碍执行工作的进行。还有诸如乡政府、村委会对外形成债务,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政府和村委会即使有财产可供执行,例如可供转包的土地等,被执行人内部的实际问题无法查实,无法了解其生活和债务问题,所以这样也给执行工作设置了障碍。一旦强制执行,乡镇领导动辄找上级领导给法院施加压力,严重干扰了正常执行。法院不但案件得不到执行,反而花掉很大精力层层向上级报告情况,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夹缝中”,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民事案件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民事案件执行难在文本依据上存在的原因。目前供执行人员使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关于执行难而做出的规定,在使用时明显会感觉到内容少、可操作性差,执行人员现在没有一部可供执行时使用的专门的法律,这样对执行工作而言带来的阻碍是非常大的。所以制定一部专为执行而立的执行法众望所归,这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执行难的法律依据问题。因为在民事案件执行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种不同的情况,执行本身已经存在的阻力就很多了,在加上文本依据上的欠缺,就导致我们在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的时候,在依据上就有所欠缺,不但是说服教育的思想工作难做,在实际执行时遇到各种情况时,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时,执行人员对各种情况很难做出判断和界定,这样就影响了案件执行的进度。很多案件都是这种情况,所以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情况就出现了。

(二)执行机制有待改革

我国目前执行的制度对于执行现状而言,亟待改革。我国的社会发展状况和经济发展状况都呈现出与别国不同的一些特点。在执行的机制上我国也应该钻研出一条适合我们的有中国特色的一条路子,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经济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绩,而在社会经济方面也积攒了很多的问题,我国没有建立起一种诚信机制,这无论对于经济发展还是对于法律的实施都有重重阻力。对我们而言,我们看到的是这种机制的缺失给法律的实施带来很多的问题,在实际执行中一些个人和企业无视当时订立的合同和契约,单方面的无视合同的约定,这给社会和法制的和谐带来不好的影响。这样我们必须钻研出一套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执行机制,以适应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状。

(三)执行力度不够

执行的力度有着很多的决定因素,比如说执行力度对执行队伍的要求就很高,有一支作战有力、精诚团结、廉洁奉公、机智有为的执行队伍对于加大执行力度而言是先决因素。再者在法律的文本依据上,我们要求有更加完善的法律给予执行工作以强有力的支持,我们的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了不但可以使执行工作更加的合法化和透明化,还能加大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力度。现今由于种种原因的缺失,我们的执行工作的力度还是不够,我们的执行队伍建设过于薄弱,无论是在装备上,还是在人员人数配备上,还是在法律保障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所以现在执行难成为在执行过程中随处可见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难以加大执行的力度,所以亟待种种决定因素的改善,以加大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

(四)当事人的原因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由于城乡二元结构,贫富差距的问题,有很多被执行人受教育程度低、生活贫困,在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一些法律知识淡薄的当事人对执行人员的所作很不理解,不但不配合执行人员工作,更有一些当事人煽动家里的妇女、儿童、老人,采取老赖的手段,拒绝履行法定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更有一些当事人在得知自己成为被告之后采取逃跑的手段去逃脱法律的判决,这样,当事人的寻找就成为首要的问题。更有甚者,在面对执行人员执法时,一些欺行霸市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殴打辱骂,这对执行人员的安全形成了巨大的威胁。还有一些当事人,他们的生活确实十分的贫困,确实无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些实际存在的无法解决的问题也确实给执行提出了问题。当事人是执行的相对人,是执行过程参与的主要成员,他们的文化素质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执行工作。

(五)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作祟。这是民事案件执行难形成的原因之一,且力量巨大,不容小视。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对人民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有很多无形的看不见的力量影响着我们的法制进程,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很普遍,这对于执行工作而言,是很大的阻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但是,地区与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区域性的差异束缚着人们的思维形式。有很多行政行为去参与司法行动,而且这种现象不是少数,这种行政行为参与进司法活动中,给司法活动带来很大的阻力,它不但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还给正常的司法审判、执行带来干扰,并且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并导致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于地方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因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上的平等性和公正性形成了严重的威胁。

三、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一)加强立法工作,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不完善的,有助于缓解执行难法律的立法更加的刻不容缓。执行工作缺乏法律的支持显得势单力薄。但无论如何,执行难这个难题,只能战胜它,不能被它打倒。能够解决执行难现状的办法不多,但是针对法律的规定尽快的出台有助于民事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新法,在新法中加入强制执行的内容,并将措施规定的具体、详细。并且对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加入刑事制裁的内容。并且对暴力抗法、无理取闹,阻碍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具体的处罚规定,这样执行工作在遇到阻碍的时候,就有法可依了,执行工作目前遇到的困提就迎刃而解了。

了解国外的法律,我们可以得知:英国在1884年就制订了《执行法令》,日本在1979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废除了原有的强制执行条款,将原来的第六编强制执行程序加以修订并与拍卖法合并,制定了单独的《民事执行法》,另外奥地利、比利时,我国的台湾地区均单独制定了《强制执行法》2。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就强制执行问题作了不少的司法解释,这就为制定独立的执行法做了准备工作。制定独立的执行法在我国是可行的,并且这部法律要更加完善的体现执行过程中的措施和程序,从而为根本上改变执行难的现状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二)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行能力和水平

执行队伍是整个执行工作的主体,是执行工作的操作者和运作者。所以要从根本上改变执行难的现状,按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理论的指导,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虽然执行队伍的建设问题在这里称不上是主要矛盾,但是在其中所起的重用也不容小视。执行队伍的精神面貌,执行队伍的作风水平,执行队伍的纪律风格,这些都关系着执行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所以要建立起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公正清廉、训练有素的执行队伍。这支队伍的组成人员不但要熟悉法律,还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执行,并且在执行工作中运用智慧,练就说服教育能力,这样才能做好执行工作。并且在法院执行局内部建立起一套的奖惩制度,充分的调动执行人员的积极性,也对一些拖、迟办案的行为是一种惩戒。执行工作具有鲜明的强制性,这就要求执行人员应有外在威慑力,所以要培养参加执行工作的执行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注意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并且建立以法警为主体,协助执行员完成执行工作,建立起执行员统一指挥下的以法警为主体的执行体制。这样就要求加强执行队伍的装备建设。法院要为执行局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录像工具、和警用具,以此来保障法警的人身安全,以此来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执行人员的内在素质对于执行工作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执法者的素质提上去了,那么执法的效率也就提上去了。所以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执行队伍的建设时做好执行工作的必要之举。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行队伍,就要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养,引导他们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教育执行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在利益面前谨记人民的利益至上,并且要加强对执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学习的机会,使其提高提高执行水平,更好的为执行法律服务,更好的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三)加强业务钻研,确立新的执行理念

科学发展观告诉我们论做任何事情都要与时俱进,跟上时代赋予的新的要求,执行工作也是,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的发展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它给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在执行案件中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是我们在以往工作当中没有遇见的,这些新的事物,又给执行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运用以前的方式方法去处理现在新的问题还行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社会进步的今天,执行工作必须紧跟社会发展的脚步,有什么样的变化,我们就要想出什么样的方法去应对,这样我们才能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那么我们该具有哪些新的执行理念呢?首先对待执行工作,我们要有一种及其负责的精神,想尽一切办法,用尽一切方法,不达目的不罢休。这是新的执行理念想我们提出的第一个要求。其次,执行工作一定是透明的,一定是玻璃屋子里的事情,这样我们在执行环节才能充分的保证法律的公平性。法律公平公正的得以执行,这才是我们做执行工作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再次,确立新的执行理念,我们一定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有一位县级领导曾经说过,我们做一切的根本都是为了人民,如果作为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心中没有老百姓,那即使你官做的再大,你也只是百姓口中的官,而不是百姓心中的官。这句话告诉我们,我们的执行工作要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这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只要我们围绕的是这个中心,那么我们的工作就不会做偏,我们会一直走在一个布满阳光的大道上。

(四)转变观念,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工作首先要从执行人员开始,通过宣传教育工作转变他们的执法理念,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通过这样的提高期望他们在工作当中有新的成绩出现。

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是当事人。对于那些对法律完全不懂的当事人,我们要耐心的对其进行法律知识上的教育,在法律知识上给予必要的指导,使其正确对待自己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以便做出正确的选择。避免其在法律知识上的盲点,使其少走弯路,这样也树立起了法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拉近了法官与人民的距离,这样也有效的避免了一些上访、闹访问题的出现,执行工作也可以顺利的进行下去。对待那些经营者和企业法人,我们要加强对风险责任宣传,经营者和企业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我们社会生活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济生活中,有许多活动都与法律密切相关,有时只是一个貌似小的举动,就有可能给自己和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所以风险意识是首先就必须具备的。当个人和企业的经营已经面临风险的时候,我们要努力的去承担自己该去承担的责任,在责任面前不逃避,树立自己的诚信的形象,这样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当中,才能立于不败。另外要向当事人强调,民事执行案件在审判阶段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在执行阶段并不一定必然实现,换句话说,官司打赢了,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不一定都能最终实现,审判阶段的胜诉并不必然导致执行阶段结果上的圆满。二者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这样才能让申请人充分的了解民事执行工作的特点,也会减少一些案件执行无果,申请人不理解的情况。

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我们把执行难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都逐一的解决掉,形成一套好的民事执行体制、拥有一个过硬的执行队伍、制定一系列有利于执行难问题解决的法律,我们拥有了这些,那么民事案件在执行的环节就再不是问题了。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所以在法律的健全上、在体制的改革上、在执行队伍的建设上我们都要深入的研究探讨,投入更多的努力和思考,只为建立一个和谐的司法秩序,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