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铁力市人民法院郊区法庭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致宠物狗死亡的赔偿案件。
原告李某饲养的一只哈士奇宠物狗在鸡讷公路上被被告张某驾驶的自卸货车轧死。经交警部门处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害损失1.2万元。受理此案后,经法庭多次调解,双方握手言和,由被告赔偿原告2500.00元最终结案。
就本案而言,由于原告一直未育,与宠物狗相伴多年,主人与家犬之间存在着情感联系,一方之不幸,必然引起另一方情感上负面的影响,即精神损害。主张家犬之死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新奇,甚至有些刁钻,但其积极意义还是很明显的,它不仅体现了对人类情感的尊重,也体现了人对动物的尊重,进而扩展到对人之外的自然的尊重。
此外,本案中的主张,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普及于家犬。动物对人类而言不仅仅是可支配的“物”、工具、手段,还是人类情感生活的一部分。在自然领域里,人对动物的尊重是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表现,由尊重人、尊重动物,发展到尊重自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