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调解

  发布时间:2012-02-10 10:00:15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一直是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近年来,随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数额的不断增加,调解难度也随之加大,由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双方矛盾较深,对立情绪大,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甚至酿成新的刑事案件。刑事审判人员要耐心细致,千方百计加大调解力度,始终把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做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来抓,只有当事人双方的权益都得到保护,才能减少上诉上访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上述难点,铁力市法院刑庭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机制,不断总结调解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坚持教育引导,打好调解基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多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这些案件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且矛盾容易激化,隐藏着社会不安定因素。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坚持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特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主动向双方当事人讲解、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赔偿范围和标准。同时,充分运用刑事宽严相济的政策,告知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提高被告人家属、亲戚等主动赔偿的积极性,从而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立足长远,以和为贵,消除对立情绪,为调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逐案把脉,突出重点,有的放矢

在案件审理中,牢固把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原则,突出一个“细”字,坚持对案情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把握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三个环节,注重庭审前主动了解、掌握双方特别是受害方对案件的态度、对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求、家庭经济情况、被告方赔偿能力等信息。特别是准确把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释明工作,讲明道理,营造调解契机。通过抓住双方争议的主要矛盾和焦点,了解当事人的想法,熟悉原告人和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和矛盾的焦点,从而做到“对症下药”。把握好调解赔偿尺度,并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提出双方可接受的调解方案,促成调解成功。如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把调解重点放在加害人一方;对涉及多人或者群体性的案件,则把重点放在有影响的“领头人”身上。

三、坚持庭前说法,休庭释疑,以教育引导促调解

  铁力市人民法院刑庭在审理受害人曹淑珍、李桂静提起的被告人毕四山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时,通过循序渐进、深入浅出地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讲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由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告知其诉讼风险,终于促使原告人自愿放弃不合理的赔偿要求,理性对待诉讼。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告知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认罪和通过调解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判决的利害关系,通过教育疏导,被告人思索再三,决定向其亲友求助,愿意尽全力进行赔偿以求得受害人谅解,并请求法院将其书面求助信交其亲友。在此基础上,与被告人远方的母亲取得联系,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和亲属进行庭前协商,通过宣讲法律,讲明道理,教育引导双方以和为贵,消除对立情绪,被告人母亲表示愿意替被告人赔偿,但是因为数额差距太大没有达成协议。在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当庭询问被告人收入来源、财产状况、赔偿打算。当原告人了解到被告人的家庭财产状况后,也调整了期望值。审判人员抓住时机及时休庭释法,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帮助各方当事人分析现实问题,终于使该案圆满调解,被告人母亲当庭帮助被告人履行了8万元赔偿款。

   四、调动积极因素,以政策激励助调解

  铁力市人民法院刑庭审理的被告人孟某交通肇事一案。该案被告人酒后驾车将被害人陈某摔死,被告人自身没有赔偿能力,而受害人妻子情绪激动,坚决要求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为最大限度弥补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妥善处理该案,充分发挥被告人及其亲友与其有亲近感,被告人对其诉讼代理人较为信任等有利条件,并正确面对熟人说情,让他们帮助做好当事人工作,实施零距离调解;同时向被告人及其亲友明示有关法律精神:对积极赔偿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的,在量刑幅度内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以此调动被告人积极赔偿的主动性。通过对被告人做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被告人真诚悔罪,其亲属通过贷款、举债、亲友资助等方式,多方筹措资金,最终与受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20万元,并在庭审后及时全部给付完毕。被告人孟某在附带民事部分的积极赔偿行为得到被害人的充分谅解,同时也得到公诉人的认可。法院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五、提倡及时履行,实行暂缓宣判

  对调解的案件,一般都要求被告人当即履行协议。对经过调解双方同意当即履行的案件,实行暂缓宣判,在审限允许的范围内,给被告人亲属一定的宽限期,待履行后再对刑事部分进行宣判。对其中属过失犯罪或故意犯罪但罪行较轻的被告人,一般采用非监禁化的刑罚处罚方式;对罪行较重的,酌情从轻判处。通过这种方式,保证了原告人获得实际赔偿,被告人获得法定量刑幅度内的酌情从轻处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刑庭审理的被告人孙某交通肇事一案,在审理中,法庭依据法定标准计算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的经济损失为12万元。经法庭主持原、被告各方就民事赔偿进行了调解,但因原告人要求19万元未能达成一致。休庭后,承办人再次分别对原、被告双方做工作,对原告方重点从被告人和其亲属的履行能力、判决处理后执行的困难、风险等方面做工作,对被告方则主要从其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和痛苦、与原告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等方面做工作,建议双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通过教育疏导,被告人自愿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7万元,并当即履行。

2010年,铁力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48件,调解达成协议43件,调解率为90%,为被害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84.8万元。仅有5件因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而以判决结案。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铁力市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压力,而且从根本上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减少了上访案件的发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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