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丨以“司法利剑”护卫绿水青山——铁力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环境资源案件

发布时间:2022-11-30 14:08:25





    近日,铁力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等7人受邀旁听庭审并给予了高度评价。

    为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果,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该案由环资合议庭3名法官与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这是铁力市人民法院推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审判试点工作以来,首件由环资合议庭公开审理的涉环境生态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5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伊春森工某林业局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耕种土地时,因耕地周边的林木遮挡阳光,影响农作物生长,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手锯、大斧陆续将土地周边的24株林木根部树皮进行环形切割毁坏。经伊春森工某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检查,李某某毁坏的林木有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水曲柳树14株、黄菠萝树2株,云杉、杨树等其他林木8株,立木蓄积共计8.4618立方米;其中水曲柳10株、黄菠萝1株、胡桃楸1株、枫桦1株、云杉1株、榆树1株已死亡。经铁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破坏林木价值人民币9323元。铁力市检察院公告后未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有天然林木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李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李某某的行为破坏了国有天然林资源,造成原生态系统平衡、动植物生长生活条件被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深表忏悔,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补栽树木及后期管护费用,用于修复对森林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铁力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323元,并承担补栽树木及后期管护费用人民币240元。

    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人大代表高岩表示:“法院能够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自觉接受监督,彰显了法律的公开、公平、公正,也彰显出法院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高度重视,此次公开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具有很强的示范指导意义,对全社会也有一定的震慑、教育意义,希望法院继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通过以案释法、普法宣多种形式,引导人民群众增强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意识,守好生态保护的司法防线,为绿水青山、蓝天白云源源不断地注入司法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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