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高压打击和整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近日,铁力市人民法院采取“3+4”合议庭模式公开审理一起涉环境资源案件,依法惩处破坏资源犯罪行为,有效威慑潜在的资源破坏者,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铁力市人大和铁力市政协的工作人员受邀旁听庭审。
【案件回顾】
为私利滥伐林木 承担刑事、民事赔偿双重责任
2020年7月与2022年4月,被告单位铁力市某参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由公司主管人员吕某指使公司雇工刘某去林地砍伐两棵沉实的树木来制作“滚子”及砍伐树木制作小杆支撑草帘子用于参床防寒。刘某按照指示与赵某一同来到九连林场使用油锯非法采伐白桦、柳树、下木暴马丁香等树木以及2株水曲柳。经鉴定:被伐树木全部是天然林活立木,总立木蓄积0.2183立方米,其中水曲柳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经铁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伐树木价值为人民币653.16元。
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检察院向铁力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铁力市某参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补植修复57株,并进行为期三年的管护,保证树木存活率;或者判令被告铁力市某参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植树木及后期管护费用285元人民币。
【法庭审理判决】
被告单位铁力市某参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吕某、刘某、赵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吕某、刘某、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和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刘某系主犯,被告人赵某系从犯,依法对赵某减轻处罚。被伐林木原木被依法扣押并返还给伊春森工铁力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保马农场分公司,酌情对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单位的行为同时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单位铁力市某参业有限责任公司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吕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刘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赵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以案释法】
本案的审理是铁力市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做青山绿水“守护卫士”的生动实践。对践行生态文明思想、保护好绿色家园,让大自然的馈赠更好地造福子孙、永续利用起到重要的警示作用。
今后,铁力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对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准确把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属性和功能,为建设绿色铁力、提升铁力生态文明水平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