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线索间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需要执行法官拿起手中的法律之“针”,在案件相关主体中寻找连接之“线”,并且往复于案情与事实间织密执行之“网”,不错过“漏网之鱼”。
诉执结合,公正司法“针”如铁
2023年5月,铁力市人民法院受理一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依法审理后判决杭州某公司败诉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绥化某公司670余万元。杭州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经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法定期限内,杭州某公司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绥化某公司随即向铁力市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强制执行。
“法官,我们公司近两年的效益确实不好,手上有几个工程项目正在进行,还有部分项目尾款还没收到,现在公司正常运转都成问题了,确实拿不出更多的钱了......”
被执行人杭州某公司的负责人在面对执行法官的调查询问时这样解释。这段对话听起来很平常,但细心的执行法官从对话中得知该公司还有“其他工程项目”,有项目就会涉及到工程款,从这些“项目”入手或许能查到些有用的财产线索。
实地走访,织执行之密网
执行法官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网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某公司在伊春市设有分公司(以下称伊春分公司),还发现某源股份公司对杭州某公司占股比例为100%。同时,在企业公示网上还检索到被执行人杭州某公司与伊春市某工程项目指挥部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格高达11亿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抱着“锱铢必较”的信念,执行法官一行三人动身前往伊春市该工程项目指挥部。经了解,该工程一直是与伊春分公司对接,伊春分公司于2023年搬离伊春市现已“人去楼空”,目前还找不到确切的公司地址,工程现已施工完毕等待验收,但验收的时间还不确定,待验收合格后工程尾款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并且该尾款远超过案涉标的额。
随后,执行法官在与发包方沟通的过程中,取得了发包方的协助与支持,决定在工程验收后暂停向被执行人杭州某公司发放工程剩余款项。同时在调查该公司银行流水时还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某公司与其控股股东某源股份公司涉嫌账目混同,有数笔不明款项交易往来,金额高达7千余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杭州某公司控股股东某源股份公司在滥用控制权时,使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互相输送,会丧失公司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否认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杭州某公司不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自此,执行法官在“伊春之旅”中织下了执行之密网,控制住了工程尾款,同时也让申请执行人绥化某公司吃下一颗“定心丸”。
明察秋毫,投机之鱼无漏钻
为让申请执行人尽早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当即作出周密的执行计划,决定前往杭州查找杭州某公司和某源股份公司负责人,督促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但让执行法官没想到的是,到达被执行人杭州某公司住所地后发现,该公司已“名存实亡”,只在办公室的玻璃门上看到一张简易的纸质“牌匾”,公司人员更是不知去向,这条执行线索中断。执行法官当机立断,决定前往某源股份公司住所地,继续寻找执行财产线索。在换乘了六七路公交车之后,最终在郊区找到了某源股份公司。
执行法官向该公司工作人员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终于见到了该公司的法务人员。交谈中,执行法官告知公司法务本案的案由经过及前期调查掌握执行线索,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追加某源股份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如其逃避履行义务,将会强制执行公司财产,甚至可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执行措施。
在执行双重“铁手腕”的高压之下,公司法务将相关权利与义务转达给公司负责人后,经某源股份公司管理层商讨后,筹措390余万元主动缴纳至铁力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同时表明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约360万元近期将全部履行。在取得申请执行人绥化某公司的同意后,本案最终取得“阶段性胜利”。
执行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协助,在涉及实际权利时,执行工作将会是合法权利的坚实后盾。铁力市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落实“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贯彻“五牢记、五融合”要求,坚持能动履职,以“如我在执”的情怀和意识,落实“四化四解四到位”要求,奋力“三争”晋先,持续发力,高效执行,用实际行动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