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18 09:25:35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黑0781刑更3号    
    罪犯陈永久,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铁力市双丰镇曙光村(居住地同户籍地)。
    本院于2024年5月8日作出了(2024)黑078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永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陈永久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2024年10月30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2024)黑07法暂外诊字第11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组织诊断意见为:罪犯陈永久患有脑梗死致肢体瘫痪,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七条第一款,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符合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征求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意见,铁力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复函认为,“罪犯陈永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陈永久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对罪犯陈永久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公示。
    经查,罪犯陈永久患有脑梗死致肢体瘫痪,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陈永久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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