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铁力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坚持落实省法院“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用实际行动让每一份判决都能从 “纸上权利” 变为 “真金白银”。
典 型 案 例
原告徐某与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田某归还徐某借款本金26,8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田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田某拒接电话,不配合执行。根据相关线索,执行法官在田某参与经营的店铺内找到其本人,但田某坚称店铺不是自己的,自己没有收入。
执行法官敏锐察觉到田某手中持有两部手机,于是对田某自述的经济困难状况产生了怀疑,将田某传唤至法院。经调查查明,田某为逃避履行还款义务,使用他人微信账户转账且存在大额交易流水情况,涉嫌构成拒执。但田某始终拒绝说明钱款交易情况,且不履行还款义务。
为维护司法尊严,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法官决定依法对田某采取拘留措施。在进行体检等拘留前准备事项时,田某终于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态度发生转变,主动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至此,这起借贷纠纷案件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执结,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
下一步,铁力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把打击拒执犯罪作为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抓手,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秉持“如我在执”的理念,做实做好执行工作,为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法 官 普 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是对法律权威的严重挑战。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释》第三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忌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法律的制裁必将降临!被追究拒执罪后,不仅不能“以刑抵债”,还要继续承担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执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