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21 16:43:47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黑0781刑更2号
罪犯杨化福(绰号杨杨),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居住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
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2024)黑078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化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交付执行时,铁力市看守所以杨化福患有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为由,出具暂不予收监回执。罪犯杨化福以患有慢性肾小球肾炎、肾功不全、尿毒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委托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对罪犯杨化福进行组织诊断。2025年2月28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作出(2025)黑07法暂外诊字第3号《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诊断意见:罪犯杨化福患有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铁力市司法局对罪犯杨化福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杨化福不适用社区矫正。铁力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同意本院对罪犯杨化福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杨化福患有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经鉴定,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规定中所列疾病范围,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经公示没有任何个人和组织对罪犯杨化福的暂予监外执行提出异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杨化福暂予监外执行十个月。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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