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人民法院“不动产强制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5-07-26 14:11:01


    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强制执行规范化,合理利用被执行人不动产的使用价值和收益,保障民事实体法律实现,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内外在强制执行中实行的强制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建立“不动产强制管理”制度。
    【制度解析】“不动产强制管理”制度,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已查封的不动产,因为种种原因可能出现无法拍卖或变卖的情况下,导致案件执行工作搁置,影响了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利,长期无效的查封也浪费了执行资源,所以通过“不动产强制管理”制度,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查封的不动产交付申请执行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管理,以管理所得的收益清偿债务的一种执行措施。
    【实施细则】
1.全面梳理,执行中存在查封不动产案件,但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相关案件。
2.分析研判,研究查封不动产的实际情况,与未进行司法评估拍卖的原因,对于申请执行人希望进行财产处置,但是因为财产、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评估拍卖的不动产,启动“不动产强制管理”程序。
3.强化沟通,执行法官与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沟通是否同意,由申请执行人或者第三方专业托管机构担任不动产的管理人,对无法处置不动产,通过托管、租赁等方式取得收益,并以收益支付执行案款。
4.管理与监督,由申请执行人或者第三方专业托管机构担任不动产的管理人,负责实施具体、明确、适当的管理行为和获取收益,在无第三方专业托管机构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进行管理。其管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人民法院监督。
5.收益的分配,不动产产生的租金等各类收益,在扣除必要费用后,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众多,或者有其他案件申请执行人提出分配请求的,由合议庭研究依法按照相关分配规定进行处置。
6.管理期间,管理期间为1年,每周期到期前1个月,由案件法院对本管理周期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启动下一周期产强制管理措施。
    【制度意义】加强民事强制执行规范化,有助解决执行实务中的堵点问题。强制拍卖直接针对的是不动产的交换价值,必然导致被执行人不动产所有权的丧失,实务中常常因被执行人的对抗导致拍卖前后的腾空、清场等工作难以顺利进行,或不动产的产权瑕疵、产权特性导致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此时,强制拍卖并不是最佳的执行措施。而强制管理是以不动产的使用收益权能作为执行目标,目的是通过管理人的管理获取不动产的孳息以清偿债权,毋须改变不动产本身的物权,所以通过强制管理程序来处置不动产,则既可使被执行人保有不动产所有权,又能以收益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还能省下评估、拍卖费用,可以达到各方满意的效果。

    关于不动产强制管理制度为试行规定,试行期为一年,本规定未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铁力市人民法院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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