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人民法院 破产程序中听证机制实施方案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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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处置行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提升资产处置的透明度、公信力与变现价值,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保护债权人权益、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基本原则,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适用情形】

    在办理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案件过程中,管理人所提出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打包、拍卖底价、变卖方式、实物分配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申请,决定召开资产处置听证会:

    (一)债权人对处置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或明确反对意见的;

    (二)处置的资产性质特殊(如专业性强的设备、无形资产、废旧物资等),需引入专业意见进行价值判断的;

    (三)处置结果可能对债权人利益或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通过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情形。

    第三条 【基本原则】

    资产处置听证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保障所有利害关系人平等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听证过程及核心信息依法公开。

    (二)高效、便捷原则: 运用信息化手段,降低参会成本,提升听证效率。

    (三)专业、科学原则: 引入多元主体,为资产处置提供专业市场判断和估值参考。

    (四)自愿与监督相结合原则: 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同时引入社会监督,确保程序公信力。

    第四条 【听证参与主体】

    听证会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派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负责引导听证流程、维持听证秩序、归纳争议焦点。

    管理人:到场陈述资产处置方案的核心内容、制定依据及预期效果,并回答询问。

    债权人:有权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参会,对处置方案发表赞同、反对或修改意见。

    债权人委员会代表: 如有债委会,应通知其代表参加。

    债务人职工代表: 如资产处置涉及职工重大利益,可邀请职工代表列席。

    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以下人员参与听证并发表独立意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中立第三方,对听证程序的公正性、规范性进行社会监督,可就程序性问题发表意见;行业专家/市场专业人士,针对待处置资产的属性,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评估师、资深从业者,提供市场行情、价值评估、处置渠道等专业参考意见。

    第五条 【听证程序启动与告知】

    人民法院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提前五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电子邮件、短信、书面通知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管理人、已知债权人、特邀参与方发出《听证会通知书》,载明听证时间、地点、线上参会方式、听证议题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 【听证流程】

    身份核对与宣布纪律: 主持人核对线上线下参会人员身份,宣布听证会纪律和流程。

    听证内容陈述:管理人就需听证内容进行详细陈述,包括企业资产状况、估值方法、处置方式选择理由、潜在买家询价情况、预期清偿效果等。

    专业意见征询:主持人引导特邀行业专家/市场专业人士发表专业市场分析和估值意见。此环节旨在提供客观参考,不作为最终决策依据。

    意见发表与询问: 债权人依次发表意见、提问或提出替代方案。管理人对债权人的询问进行解释和回应。

    监督方发言: 邀请人大代表等监督方就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发表监督意见。

    最后陈述: 管理人就债权人意见和专家意见进行归纳性回应和最后陈述。

    听证结束: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告知后续程序。听证笔录由所有参会人确认。

    第七条 【听证结果的运用】

    管理人应全面、客观地记录听证会上的各方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和专业建议。对于合理化、建设性的意见,管理人应据此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和完善。优化后的资产处置方案,应依法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管理人应在表决前向债权人说明听证会情况以及方案修改如何吸收了听证会的意见。

    第八条 【法院监督】

    人民法院将对整个听证过程及管理人吸收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如认为管理人的最终方案未能合理采纳重大意见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予以指导并要求进一步说明或修改。

    第九条 【档案归档】

    听证会的通知、笔录、参会人员名单、专家意见摘要等材料应归入破产案件卷宗备查,作为证明程序公开公正的重要依据。

    破产程序中听证机制实施方案试行期为一年,本规定未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机制由铁力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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