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破解破产审判工作中环境权益保障的堵点与难点问题,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全流程的破产企业环境债务处置规则,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压实企业环境责任,防范与化解生态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企业破产案件,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程序。管理人在办理破产事务中,涉及环境风险识别、环境债务清理、环境权益处置等事项,应遵循本机制。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全面识别原则: 应对破产企业可能存在的生态环境风险与权益进行全面、精准识别。
依法处置原则: 对环境债务与生态环境事项的处置,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实体公正。
利益衡平原则: 统筹兼顾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生态环境效益,实现多方共赢。
府院联动原则: 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协同机制,形成处置合力。
第四条 【企业自主申报义务】
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在移交管理权时,如实填写并提交《企业环境权益识别申报表》。申报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持有的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等环境行政许可情况;
(二)生产经营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及处置方式;
(三)环境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
(四)已知的土壤、地下水等环境污染状况;
(五)曾受到的环境行政处罚、正在进行的环保诉讼或仲裁情况;
(六)其他可能涉及环境风险与权益的事项。
债务人拒不申报或故意虚假申报,由此产生的环境治理费用和损害赔偿责任,不受破产程序免除,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管理人识别核查责任】
管理人应在接管企业后,将环境权益与风险核查作为重要职责。应依据企业申报资料、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等方式,对企业的环境状况进行专业核查,并自接管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环境权益识别核查报告》。报告应明确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风险等级、预估治理费用等。
第六条 【府院协同审查机制】
人民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协助,及时提供破产企业的环境监管档案、行政处罚记录、排污许可信息等资料,为管理人的核查工作提供专业支持。管理人可就专业问题咨询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制定】
经识别核查,确需进行生态环境治理的,管理人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和治理要求,及时制作《生态环境治理方案》。方案应明确治理目标、技术路线、时间安排、费用预算及资金来源,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报人民法院备案。
第八条 【资产处置中的风险披露义务】
在破产财产变价环节,管理人必须坚持“环境风险穿透式披露”原则。在制作《投资人招募公告》《资产拍卖/变卖公告》等法律文件时,必须单独、醒目地披露经核查识别的所有环境风险、潜在治理责任及《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明确告知意向投资方,资产处置后可能产生的环境治理责任承担方式,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后续责任推诿。
第九条 【环境债务清偿顺序】
因环境治理产生的费用,依法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管理人在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妥善处理环境侵权债权,保障其依法受偿。
第十条 【违法犯罪线索移送】
管理人在核查中,发现破产企业或其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存在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立即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报告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追究】
对于破产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行为,管理人应当依法代表破产企业向相关责任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追回相关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和环境治理,切实保护债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管理人监督与责任】
人民法院应加强对管理人履行环境权益处置职责的监督。对于未勤勉尽责、未依法履行识别、披露、处置职责的管理人,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相应监督措施,并作为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考量因素。因其失职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破产企业环境权益处置机制试行期为一年,本规定未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机制由铁力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铁力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