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6)黑0781刑更2号
罪犯杨化福,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80021210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先锋村,居住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桃山镇嘉和小区1号楼3单元302室。
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2024)黑078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杨化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因其患有疾病,看守所不予收监,罪犯杨化福提出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作出(2025)黑0781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杨化福暂予监外执行十个月,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5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1月24日止。现该执行期间即将届满,罪犯杨化福再次提出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本院委托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对罪犯杨化福进行组织诊断。2026年1月21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作出(2026)黑07法暂外诊字第1号组织诊断意见书。经诊断,罪犯杨化福患有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经查,现有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作出(2026)黑07法暂外诊字第1号组织诊断意见书,证明罪犯杨化福目前患有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杨化福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