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落地应用 审执协同为企业追回391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6-05-18 16:03:16




    从判决书生效至货款到账,仅用6天。这不是遥不可及的理想司法图景,而是最高人民法院第254号指导性案例(第45批)在铁力市人民法院的一次生动实践。

    “款转过来了,太感谢你们了!”近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某混凝土公司(以下简称杜蒙某混凝土公司)负责人专程致电铁力市人民法院,语气中满是意外与感谢。这一高效回款得益于铁力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生效后、执行前,依法对保全款项作出的扣划裁定。

    杜蒙某混凝土公司与黑龙江省某某工程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某工程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铁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避免“打赢官司拿不到钱”,杜蒙某混凝土公司于2026年2月9日申请了诉中财产保全。铁力市人民法院依申请裁定保全了黑龙江某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

    4月24日,案件审理终结后,判决书依法生效。为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向义务履行方黑龙江某工程公司开展判后履行督促,耐心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及信用惩戒风险。在此基础上,法官进一步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最高人民法院第 254 号指导性案例适用规则。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均同意适用执前扣划程序,黑龙江某工程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自愿履行付款义务,请求铁力市人民法院直接扣划其保全账户内资金清偿债务。

    铁力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本次扣划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指导性案例适用条件,随即作出扣划裁定。4月30 日,铁力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依据裁定将保全账户内3,910,850.21元资金划付至杜蒙某混凝土公司账户,并同步解除对黑龙江某工程公司账户的冻结措施。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我院的一次成功落地。”铁力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往,案件申请保全后,即使黑龙江某工程公司愿意偿还债务,也只能通过两种措施,要么解除保全措施后黑龙江某工程公司再履行相应义务,要么待判决生效后由杜蒙某混凝土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者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履行的风险,后者会影响杜蒙某混凝土公司利益的及时实现,也会造成黑龙江某工程公司的信用减损。本案通过审执协同机制,将保全程序与执前履行有效衔接,既保障了杜蒙某混凝土公司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黑龙江某工程公司因进入执行程序产生征信影响,精准回应了市场主体对高效解纷的需求,是司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下一步,铁力市人民法院将持续完善“审执协同”的审查标准与操作流程,推动更多纠纷在执行程序前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惠及一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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