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1日6时40分,原告周某家发生火灾,将原告购买的约翰迪尔收割机一侧轮胎、割台、驾驶室和整机的全部线路被烧毁,原告家塑钢窗损毁。经黑龙江育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收割机、塑钢窗修复价值总额为24,500.00元,经消防科认定火灾原因为“周某与邻居张某两家入户线由于大风搅在一起,电线老化,两家进户线接触处绝缘皮磨损,发生短路打火,电线烧断后,燃烧的绝缘皮掉落在周某与张某两家堆放的柴草垛上,引发火灾。”原告家入户线系1999年原告出资购买,被告统一安装及验收后使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电业局赔偿收割机修复款30,000.00元,塑钢窗损失2,400.00元合计32,4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电业局辩称周某和张某家的入户线是于1999年由其自行投资建设的,产权分别属于周某和张某。根据法律规定,周某对自有产权电力设施负有维护管理责任和注意安全义务,在线路下方私自堆放柴草的行为也违反了法规。被告单位不是该入户线的产权人,既无维护管理责任,也不承担注意安全的义务。所以原告的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引起火灾的入户线虽产权归原告所有,但系被告单位施工安装验收的,被告在施工中没有考虑到安全合理的入户线间的距离,导致两家入户线缠绕在一起,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对于线路的维护和保养原告作为使用者也没有权利去更换已经老化的线路,作为电业部门在线路老化时应当通知所有权人更换所使用的线路,故被告在此案中占主要过错,同时原告私自在线路下方堆放柴草也是造成火灾的原因之一,故判决被告电业局承担原告损失的80%。